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輝琪
李英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孟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年
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以民事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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