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陳沛彤 訴訟代理人 黃晹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欄五記載「依職權酌定宣告被告以2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應更正為「依職權酌定宣告被告以17萬元為原告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