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聲請人 魏于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金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16萬元是否有誤?倘無誤,並請陳報各紙本票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