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4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如附件民事答辯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乙○○被訴98年度易字第664號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