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李建興 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建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5日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事件已於109年4月20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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