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南市大內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添雅 代理人葉䄱嫆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市私立祇福老人養護所法定代理人 黃潮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6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