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84號聲請人 鄭阿論 代理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2387461231002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2700931220003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2802011291004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286146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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