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