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41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41號裁定,於102年4月12日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