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陳水源 原告 楊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 律師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郭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莊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