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63號上訴人 林聲家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 廖松
廖余望 廖浙霖 廖茂昌 廖茂盛 廖茂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上訴人 廖德崙 (已歿)繼承人 廖計焱
廖敬銜 廖莊月西 廖寶鳳 廖寶鸞 廖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繼承人廖莊月西、廖寶鳳、廖寶鸞、廖寶慧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繼承人廖計焱、廖敬銜同為被上訴人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廖德崙於民國102年1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廖莊月西、廖計焱、廖敬銜、廖寶鳳、廖寶鸞、廖寶慧等六人,業據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前揭繼承人廖計焱、廖敬銜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廖莊月西、廖寶鳳、廖寶鸞、廖寶慧四人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