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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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鵬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柏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金門縣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2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條之1第2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