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軒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