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軒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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