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2號聲請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89年度判字第3441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查本件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於民國87年11月11日提起行政訴訟時,並未向聲請人徵收或命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前開計算書及證書,則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本仁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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