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豪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9月9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等罪嫌重大,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而被告否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一再推免罪責,縱經起訴、審理,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會因涉有重罪、不願承擔刑責而有逃亡之可能,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