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己○○○
號庚○○丙○○兼前列三人乙○○訴訟代理人前列一人 林志嵩 律師訴訟代理人前四人共同 李振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戊○○
2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被告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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