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捌佰元及新台幣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主張之訴訟標的有三: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經界之訴及確認所有權之訴等,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銀元伍佰壹拾伍元、銀元捌佰伍拾元,依序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新台幣捌佰元、新台幣捌佰伍拾元,依序尚欠新台幣柒佰肆拾伍元、新台幣壹仟柒佰元,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蔡紹良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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