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欽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罪名欄,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罪名欄誤寫為「藥事法」,與原確定判決顯然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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