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焌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焌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焌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4日110年度聲字第11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9月,刑期變更為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1193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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