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玉郎
龍振郎 黎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久連 因100年訴字第244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叁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