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丁○○
7號1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
丙○○
之3被告乙○○
弄63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與被告乙○○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是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第392條之規定,就原告所獲勝訴判決依聲請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該部分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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