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予羈押,已於民國96年3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89、90年間即患有躁鬱症及被害妄想症。而96年2月間因酒後遭竊,一時病情發作,攜刀欲找偷竊之友人理論,半途和司機口角,以致涉案收押。又目前外婆為購買前來探望聲請人之物品因而車禍往生,聲請人經此打擊痛不欲生,因身受羈押無法南下恭送最後一程,不禁潸然淚下、痛徹心扉,懇請 鈞庭 體恤民情,准予具保,以便聲請人於外婆墳前上香,並醫治疾病、控制病情,以利官司訴訟,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何強盜犯行,辯稱:伊因喝醉酒且同事又偷伊的錢,伊遂持刀搭車欲前往找其同事,於車上將刀拿出放置駕駛座後照鏡,要司機開快一點,即被誤認為強盜云云。惟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除有尖刀1把及百元鈔票5張扣案外,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羈押原因現仍存在。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則倘將渠交保在外,亦有高度可能將影響刑事追訴、處罰,為確保本件嗣後刑事審理、執行之順利進行,目前並無其它方式可資預防,是本案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於聲請意旨中稱其外婆於日前過世欲前往上香等情,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訊問被告,被告自承親人過世係發生於去年7月間,則被告此部份之聲請理由,顯無足採。綜核上情,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審判、執行,故仍有羈押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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