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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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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