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月瞳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