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9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丁駿華
被   告  鍾妙娟
            之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上午
9時36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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