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林高賢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1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本件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