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林高賢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1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本件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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