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阮語豔
被 上訴人 英棋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訴訟代理人  謝正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對於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7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上訴人最遲
應於101年8月6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迨至101年8月7日始
提起上訴(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參照),已逾20日之
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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