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2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訴訟代理人  曾柄傑
訴訟代理人  尤文智
被   告  黃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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