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選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楊深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被告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07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