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手指虎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查獲被告甲○○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一把,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六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職權不起訴處分),惟因扣案之手指虎一把,因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指虎,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係屬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管制之刀械,有該局函一紙附卷為憑,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