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死亡,有臺北縣五股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北縣五戶字第二二三二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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