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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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一八?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補充「該菲律賓藉外國人原為 賴茂樹 申請許可聘僱,後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撤銷該外勞之聘僱許可」,證據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及其附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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