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尚信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尚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蘇尚信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