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訴字第140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反訴部分為壹佰貳拾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反訴部分為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合計為柒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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