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3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7年11月26日起至127年1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丁○○及第三
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①②96年11月2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①3,000,000元②8,500,000元,到期日均為97年11月20日之本票2紙;另於③96年11月20日④87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③11,000,000元④3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③97年11月20日④99年12月3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僅償還④本金00000000元及繳納①②③至97年7月20日④97年7月3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43,231,8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3件、本票2件、借據2件、交易明細為證。
三、惟相對人丁○○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24│建│87.49│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124-1│林│14.82│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125│建│507.08│全部│├──┼───┼────┼───┼───┼─┼────┼────┤│004│臺南市○○○區○○○段│1125-1│旱│77.20│全部│├──┼───┼────┼───┼───┼─┼────┼────┤│005│臺南市○○○區○○○段│1125-2│旱│83.71│全部│├──┼───┼────┼───┼───┼─┼────┼────┤│006│臺南市○○○區○○○段│1125-3│旱│371.90│全部│├──┼───┼────┼───┼───┼─┼────┼────┤│007│臺南市○○○區○○○段│1126│建│326.19│全部│├──┼───┼────┼───┼───┼─┼────┼────┤│008│臺南市○○○區○○○段│1126-1│水│30.98│全部│├──┼───┼────┼───┼───┼─┼────┼────┤│009│臺南市○○○區○○○段│1127│林│0.97│全部│├──┼───┼────┼───┼───┼─┼────┼────┤│010│臺南市○○○區○○○段│1129│建│755.00│全部│├──┼───┼────┼───┼───┼─┼────┼────┤│011│臺南市○○○區○○○段│1129-1│雜│2.98│全部│├──┼───┼────┼───┼───┼─┼────┼────┤│012│臺南市○○○區○○○段│1130│田│13.42│全部│├──┼───┼────┼───┼───┼─┼────┼────┤│013│臺南市○○○區○○○段│1130-1│田│4.4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南區│2層樓房│1,│20│1,│平│全部│││2│永安路95巷19│和工段1124、│鋼骨造│07│3.│27│方│││││號│1125、1126、││5.│32│9.│公││││││1129地號││83││15│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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