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丁○○
樓及6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寶洋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原名: 戴灝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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