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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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上訴人 黃俊勳 訴訟代理人 黃金南 被上訴人帝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德信 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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