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AE000-A109413A(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已歿)選任辯護人 李怡馨 律師
廖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AE000-A109413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下稱被告)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4號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7頁暨卷末彌封袋)。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已死亡,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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