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78號
原   告  曾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佛祖山口照美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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