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78號
原 告 曾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佛祖 與 山口照美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