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52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許翰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壹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