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祖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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