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祖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