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葉盧秀挺 被告 鍾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房地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