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妤潔
士鄰 王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秋麗、 陳士鄰陳妤 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士鄰、 陳妤潔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妤潔於民國(下同)95年間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士鄰、王秋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618,958元(其中,陳士鄰、王秋麗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60,000元;陳士鄰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458,95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妤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15,958元(其中,陳士鄰、王秋麗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60,000元;陳士鄰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455,95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士鄰、王秋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秋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0000│士鄰、陳妤│1月06日起││八三│││元│潔││││├──┼───┼─────┼──────┼──────┼───────┤│002│新臺幣│陳士鄰、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55958│妤潔│1月06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秋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000│士鄰、陳妤│2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士鄰、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958│妤潔│2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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