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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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