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曾靖雲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靖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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