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5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向原審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於上訴狀內僅陳述「上訴理由將後補」外,其餘未為任何敘述,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原審法院於97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已久,迄未補敘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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