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禮君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禮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侵占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30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附表各編號所示確定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原審法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2、5、6、9至16所示之宣告刑,各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法院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易字第2067號恐嚇及詐欺等罪、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59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192號等案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刑期總和與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均差距甚多,可供參酌。抗告人請求鈞院給予公理、公正之裁定,給抗告人改過向上的機會,一個重新從輕最有利於抗告人的裁定等語。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詐欺、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編號5、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從而原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各該刑期及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且有再給予折扣,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要與公平正義原則、比例原則均屬無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雖執前詞抗告,惟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在於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個案情節不同,要難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所執他案,亦無拘束其他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原裁定依前所述,既無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情事,抗告人徒憑己意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而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23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2月12日106年7月11日106年8月27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4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21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3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5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622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6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3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5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6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12月16日107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0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9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9日107年4月16日107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922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11、1900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95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95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91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87號編號789罪名公共危險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3日106年12月1日105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2481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03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593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60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3270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11月5日108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593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60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3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0日108年1月28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19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2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3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4次)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107年4月13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4日107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671號、107年度偵字第1847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95號等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327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257號108年度竹簡字第257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327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257號108年度竹簡字第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3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66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6月13日107年4月24日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19日107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22號等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22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0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8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78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108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82號108年度易字第18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09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號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日107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00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8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7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09年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7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109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