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請人 李菊蓮 相對人 謝湘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裁定之審查專以形式審查為主,即具備應記載事項之有效本票票面形式上已記載發票人姓名時,發票人即應依票據法第5條及同法第121條與第29條規定,負發票人責任;反之,若形式上毋得確認發票人姓名與受請求之相對人為同一人時,即無從自形式上判斷是否應令受請求之相對人負發票人責任,故該部分聲請自應認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次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但必須在本票上應行記載事項以外,足資認定為發票行為之其他適當處所為之,始得視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編號54之本票到期日僅載108年,無月、日之記載,編號59之本票到期日僅載108年、23日,無月份之記載,編號60之本票到期日僅載23日,無年、月之記載,依一般社會通念,尚無從就確定到期日為何日,故前開本票之到期日應視為未記載,為見票即付之票據,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二之本票,發票人之姓名模糊不清,難以辨識,另於地址欄位有謝湘媛之蓋章,距發票人簽名欄尚有一段距離,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為發票之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發票人責任。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算日(民國)││├──┼───────┼──────┼───────┼───────┼────┤│001│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7│├──┼───────┼──────┼───────┼───────┼────┤│002│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6│├──┼───────┼──────┼───────┼───────┼────┤│003│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5│├──┼───────┼──────┼───────┼───────┼────┤│004│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4│├──┼───────┼──────┼───────┼───────┼────┤│005│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3│├──┼───────┼──────┼───────┼───────┼────┤│006│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2│├──┼───────┼──────┼───────┼───────┼────┤│007│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236951│├──┼───────┼──────┼───────┼───────┼────┤│00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09│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0│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1│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2│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3│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4│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5│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6│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7│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19│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0│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1│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2│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3│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4│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5│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6│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7│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29│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0│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1│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2│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3│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4│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5│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6│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7│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39│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0│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1│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2│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3│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4│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5│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6│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7│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49│107年5月28日│500,000元│107年7月28日│107年7月28日│618752│├──┼───────┼──────┼───────┼───────┼────┤│050│107年6月5日│300,000元│未載│107年6月5日│236972│├──┼───────┼──────┼───────┼───────┼────┤│051│107年6月5日│300,000元│未載│107年6月5日│236971│├──┼───────┼──────┼───────┼───────┼────┤│052│107年6月5日│300,000元│未載│107年6月5日│236970│├──┼───────┼──────┼───────┼───────┼────┤│053│107年9月10日│250,000元│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0000000│├──┼───────┼──────┼───────┼───────┼────┤│054│107年12月3日│457,280元│未具體載明│108年1月1日│590946│├──┼───────┼──────┼───────┼───────┼────┤│055│107年12月24日│184,600元│未載│107年12月24日│590831│├──┼───────┼──────┼───────┼───────┼────┤│056│107年12月24日│230,000元│107年11月10日│107年11月10日│590833│├──┼───────┼──────┼───────┼───────┼────┤│057│108年10月4日│2,206,536元│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4日│270003│├──┼───────┼──────┼───────┼───────┼────┤│058│107年4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7年4月23日│0000000│├──┼───────┼──────┼───────┼───────┼────┤│059│108年4月23日│128,123元│未具體載明│108年4月23日│270001│├──┼───────┼──────┼───────┼───────┼────┤│060│108年4月23日│94,562元│未具體載明│108年4月23日│270002│└──┴───────┴──────┴───────┴───────┴────┘┌────────────────────────┐│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民國)│(新臺幣)│(民國)│號碼│├──┼──────┼─────┼────┼───┤│001│107年6月5日│300,000元│未載│236973│├──┼──────┼─────┼────┼───┤│002│107年6月5日│300,000元│未載│23697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