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喬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喬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 陳喬綺前 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3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高雄地院106│(附表編號1-2經高雄地院106│││之刑│年簡2865號合併定3月)│年簡2865號合併定3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19日9時50│106年04月05日19時許│106年11月11日15時1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分許至16時22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1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7號│106年度偵字第35123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8號││├───┬──┼──────────────┼──────────────┼──────────────┤││法│││││││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106年度訴字第112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107年01月08日│││日││││││期││││├───┼──┼──────────────┼──────────────┼──────────────┤││法│││││││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106年度訴字第1128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1月09日│107年01月09日│107年02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否││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00│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00│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26│││號(臺中地檢107執助2194│號(臺中地檢107執助2194│號(臺中地檢107執助1644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6年11月11日下午某時許│106年10月26日12時許│106年07月18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03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64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8號││案號││││├───┬──┼──────────────┼──────────────┼──────────────┤││法│││││││新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2274號│107年度簡字第2982號│107年度簡字第1008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6月27日│107年08月27日│107年09月21日│││日││││││期││││├───┼──┼──────────────┼──────────────┼──────────────┤││法│││││││新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2274號│107年度簡字第2982號│107年度簡字第1008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1月26日│107年09月28日│107年10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10號(臺中地檢108執│10018號(臺中地檢107執助│3597號(臺中地檢107執助│││助79號)│2193號)│2412號)│└──────┴──────────────┴──────────────┴──────────────┘┌──────┬──────────────┬──────────────┬──────────────┐│編號│七│以下空白││├──────┼──────────────┼──────────────┼──────────────┤│罪名│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6年03月18日21時│││││57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23086號││││案號││││├───┬──┼──────────────┼──────────────┼──────────────┤││法│││││││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易字第768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2月15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易字第768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3月0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36號(臺中地檢108執助│││││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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