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債權人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守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尚耀劉滿露廖美鈴林陳玉梅黃金雀吳英欽陳瑞豐許東雄吳吉豐林惠淳韋榮津張麗華廖美淳廖素女潘惠隆黃淑琪曾進興林淑敏黃尚文姜東曄陳美珍張珍娜陳晏如柯甚卓春鶯 、徐秀園、 陳正文林政生陳何竹陳魏英陳正明林明福 、張嘉玲、 張良福陳錦良陳仁河鍾嘉盛林淙裕胡林秀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尚耀等40人」之陳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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