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債權人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守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尚耀 、 劉滿露 、 廖美鈴 、 林陳玉梅 、 黃金雀 、 吳英欽 、 陳瑞豐 、 許東雄 、 吳吉豐 、 林惠淳 、 韋榮津 、 張麗華 、 廖美淳 、 廖素女 、 潘惠隆 、 黃淑琪 、 曾進興 、 林淑敏 、 黃尚文 、 姜東曄 、 陳美珍 、 張珍娜 、 陳晏如 、 柯甚 、 卓春鶯 、徐秀園、 陳正文 、 林政生 、 陳何竹 、 陳魏英 、 陳正明 、 林明福 、張嘉玲、 張良福 、 陳錦良 、 陳仁河 、 鍾嘉盛 、 林淙裕 、 胡林秀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尚耀等40人」之陳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美鳳